申報原則:
依照法令規定項目檢查,檢查結果若有不符合規定事項,事先告知業主(管理權人),若能即刻改善則無須記載於申報書內,其餘依法向管理權人提出改善建議計劃,並報請轄區 消防機關備查。
配合事項:
甲類(營業場所)業主應配合提供下列資料:
一、使用執照影本、建物所有權人及管理權人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。
二、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。
三、保險證明文件一份。
四、原始消防圖面。(※)
甲類以外(集合住宅、廠房...等)業主應配合提供下列資料:
一、使用執照影本。
二、管理權人(主任委員)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。
三、大樓報備證明影印本一份。
四、原始消防圖面。(※)
各類用途詳見<各項場所分類標準及申報期限>
未申報罰則:
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;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。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所處之罰鍰,經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者,由主管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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